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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05 15:29 來源:未知 點擊數量:
近些年來,全國各地發生了多起既有幕墻安全事故,比如,幕墻玻璃自爆、板塊脫落、開啟扇墜落,等等。不僅造成財物損毀,有些還造成人員傷亡,社會影響較大。
既有幕墻安全管理,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
近些年來,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多個省市,出臺相關政策法規,為既有幕墻安全管理提供法律政策依據,也為既有幕墻檢測檢查與維修維護提供技術指引。
5月25日,《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辦法》發布,6月6日實施。
現抄錄如下,供大家閱讀、學習。
2020年5月25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既有房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法律、法規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內已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是全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起草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二)統籌和指導全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對既有建筑幕墻檢測鑒定市場進行監管; (四)統籌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區住房建設部門是本轄區內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定期組織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各街道辦事處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和處置工作; (三)查處危害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既有建筑幕墻檢測鑒定報告進行備案; (五)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 (六)統籌各街道辦事處做好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信息采集、錄入、統計、更新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指定專職人員對轄區內既有建筑幕墻安全實行網格化、常態化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公共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幕墻進行解危督促和協調工作; (二)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受托單位對既有建筑幕墻進行日常維護、安全檢查、檢測鑒定和安全隱患治理; (三)依法開展應急演練和處置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突發事件; (四)協助市、區主管部門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 (五)負責做好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信息采集、錄入、統計、更新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建筑幕墻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 含有建筑幕墻的房屋銷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包括《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在內的相關技術資料。 第七條 《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幕墻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及設計使用年限; (二)日常與定期維護、保養要求; (三)日常使用和極端惡劣天氣情況下使用注意事項; (四)不同類型建筑幕墻的特別規定及注意事項; (五)建筑幕墻的結構特點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法; (六)備品、備件清單,主要易損部件的名稱、材質、規格參數及生產廠家; (七)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保修期限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 含有建筑幕墻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責任人按照下列要求,承擔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的主體責任: (一)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性鑒定,并對安全隱患進行治理; (二)建立維護保養制度,并按照《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維護修繕; (三)制定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建立完整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檔案;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既有建筑幕墻安全隱患排查、建筑幕墻維護和管理信息采集、錄入、統計、更新等工作; (六)保障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費用投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受托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約定委托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應當加強日常使用維護和修繕,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進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報修及處理跟進等相關記錄,并對人員進行相關專業技術的培訓; (二)及時制止危及建筑幕墻安全的不良行為; (三)定期對開啟窗進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的啟閉性能。遇強風、大雨天氣,應及時鎖閉開啟窗; (四)發現幕墻面板、開啟窗、室外構件破裂、松動,存在墜落風險的,立即采取必要的臨時防護或隔離措施,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維修處理; (五)利用建筑幕墻設置霓虹燈、廣告牌等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確保建筑幕墻結構及新增設施的安全性;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檢查技術標準》(SJG 43)等文件對既有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檢查,包括例行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項定期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例行安全檢查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實施。 定期安全檢查和專項定期安全檢查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設計、施工或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受托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從事建筑幕墻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設計、施工、或檢測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項目負責人應當從事建筑幕墻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設計、施工或檢測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從事安全檢查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建筑幕墻的首次例行安全檢查應當在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兩次例行安全檢查的時間間隔根據《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確定,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例行安全檢查應當全面檢查建筑幕墻的外露缺陷、破損和危及幕墻安全的異常現象,具體項目包括:幕墻面板、室外構件、開啟窗、受力構件、雨水滲漏及危及幕墻安全不良行為。 第十三條 建筑幕墻竣工驗收或者交付使用一年后,每五年進行一次定期安全檢查。 定期安全檢查應當對建筑幕墻全部項目進行抽樣檢查,具體項目包括:幕墻面板、室外構件、開啟窗、受力構件、連接構造、功能性構造。 第十四條 專項定期安全檢查應當根據不同項目分別進行定期抽樣檢查: (一)施加預應力的索桿張拉結構檢查,應當于建筑幕墻竣工驗收或者交付使用一年后,每三年進行一次專項定期安全檢查; (二)硅酮結構密封膠粘結性能檢查,首次檢查應當于建筑幕墻交付使用滿十年后進行,此后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 建筑幕墻竣工驗收或者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建筑幕墻; (二)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 (三)經安全檢查發現需要進一步檢測、鑒定的嚴重安全隱患; (四)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采用常規維護和檢修未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五)遭受風暴、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嚴重損壞的; (六)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十六條 鑒定機構從事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了解幕墻鑒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墻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維護的圖紙、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 (二)現場調查。按資料核對實物,調查幕墻實際使用條件和內外環境,查看已發現的問題的具體情況,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 (三)制訂方案。綜合分析所收集的技術資料,現場調查情況,確定鑒定目的、范圍和內容,制訂詳細的檢測、評估方案,提交委托方審核; (四)簽訂合同。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幕墻鑒定方案,明確需委托方配合的有關工作,簽訂委托鑒定合同; (五)實施檢測。檢查幕墻結構體系、構件及其連接構造節點,進行必需的材料檢測和現場試驗; (六)分析計算。進行幕墻結構體系受力分析,驗算構件的承載能力; (七)評估定級。對調查、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鑒定等級; (八)鑒定報告。按照有關標準確定鑒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編制并提交鑒定報告。報告應包含結構承載能力分析等內容。 鑒定機構應對鑒定結論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的安全性鑒定信息。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發現建筑幕墻存在重大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會同區主管部門應當緊急疏散人員,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示區域,并報區人民政府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第十七條 在安全檢查或安全性鑒定過程中發現建筑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安全性鑒定報告要求,委托原建筑幕墻工程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隱患治理。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實并進行信息更新;經核實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繼續開展隱患治理。 對情況危急,或者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拒不按照相關規定消除安全隱患或無力消除安全隱患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主管部門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啟動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由此產生的費用依法向相關房屋安全責任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應當制定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應急處置預案,并對以下重點事項予以明確: (一)發布臺風等極端惡劣天氣預警后,針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按照例行安全檢查的程序進行核驗檢查,重點針對面板等構件的破損變形、立柱橫梁的位移、開啟窗的鎖閉等情況進行檢查; (二)臺風等極端惡劣天氣期間,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加強防護,及時疏散危險區域人員,設置警示標識,加強巡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區主管部門報告; (三)遭遇臺風等極端惡劣天氣襲擊后,立即對受損部位及事發現場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按例行安全檢查程序對受損部位及事發現場進行檢查,實時監測受損部位變形情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修復處理; (四)遭遇抗震設防烈度及以上地震、火災等突發事件后,立即對受損部位及事發現場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按定期安全檢查程序對受損部位及事發現場進行檢查; (五)遭遇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情形,按照例行安全檢查程序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一)建筑幕墻竣工圖、建筑結構竣工圖、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建筑幕墻物理性能檢測報告、幕墻主要材料質量證明等施工階段技術資料; (二)幕墻基本概況表、幕墻材料登記表等基本信息,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制度; (三)建筑幕墻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查計劃,維護、檢查、鑒定及整改的記錄等文件; (四)建筑幕墻局部改造資料(如有)。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合填報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信息,并定期將建筑幕墻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檢查、安全性鑒定等情況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區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區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轄區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對危害建筑幕墻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及時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區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做好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信息采集、錄入、統計及更新工作,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