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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兩會】人大代表:城市玻璃幕墻應定期抽檢,強制年檢
發布時間:2018-03-07 16:56 來源:未知 點擊數量:
既有幕墻危害事故逐年遞增,為增強預防,減少危害,確保城市安全,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人大代表、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機務段技術科高級工程師王娟建議建筑物幕墻在設計使用年限到期后,定期強制年檢。 玻璃幕墻建筑的監管、安全如何?調研顯示的結果不容樂觀。在建設過程中,雖有嚴格的質量監督檢查過程,但有一個重大隱患不容忽視:在《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表》中,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25年,但在《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里并沒有明確一般玻璃幕墻的使用年限,但其中結構膠及密封膠的質保期只有10年-15年。有些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由于環境、施工質量等眾多原因,在一兩年左右的時間就會出現問題,導致安全事故發生,而石材幕墻的情況與玻璃幕墻基本一致。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濟南機務段技術科高級工程師王娟在做客山東廣播電視臺北京演播室《兩會大家談》節目時說,在實際操作中,普通建筑物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都是50年以上,特別重要的建筑設計使用年限須達到100年的要求。建筑外墻的設計使用壽命,遠不如建筑物本身的年限久。“剩余年限的使用過程中,如何保證建筑物外墻與主體結構達到同步,如何在外墻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進行保養維護維修,避免因構件或結構膠老化使材料脫落是而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應該引起足夠重視。” 為此,王娟建議,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組織建筑、法律專業等相關專家,起草制定關于建筑物幕墻在設計使用年限到期后,像汽車、消防設施、電梯、壓力容器等定期強制年檢的法規。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可規定每五年對幕墻的構件、結構膠等抽查檢驗,以掌握其安全性。制定對不安全幕墻進行維護、維修、更換的細則。 同時,她還建議對建筑物幕墻、玻璃幕墻設立檢驗機構和檢驗標準,引入第三方管理。需要維修更換的,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更換,以各種手段,確保建筑物幕墻與建筑物主體結構使用年限達到同步。 2017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已率先出臺并實行了“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在“辦法”中明文規定: 第十三條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玻璃幕墻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滿1年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此后每5年全面檢查一次;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后繼續使用的,每年全面檢查一次。 (二)建筑玻璃幕墻工程采用施加預拉力的拉桿索結構的,應當在竣工驗收滿6個月時,對采用拉桿或者拉鎖的工程部位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此后每3年對預拉力檢查和調整一次。 (三)建筑玻璃幕墻工程采用硅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結構粘接裝配的,應當在竣工驗收滿10年時,對采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的工程部位進行粘連性能抽樣檢查,此后每3年對粘連性能檢查一次。 第十四條建筑玻璃幕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鑒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等現象的。 (二)遭受臺風、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疑似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目標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滿10年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情形。 鑒定單位開展安全性鑒定,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鑒定結果,并依法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經檢查、安全性鑒定發現玻璃幕墻存在安全問題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墻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并設置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解除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 經維修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進行更換改造。 第十九條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建筑玻璃幕墻的建設和維護情況不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對下列情形的建筑玻璃幕墻實施重點檢查,監督抽查可以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共同參加: (一)位于學校、車站、客運碼頭、廣場、機場、劇院以及商業街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幕墻玻璃自爆、墜落發生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三)經過安全性鑒定認為需要更換改造但尚未更換改造的。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并將檢查結果在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維護責任主體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